臺北巿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04.11北市教國字第10334762700號函「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計畫」辦理。
三、本校9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目的與原則: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校學生之獎懲事宜,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化,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第 二 條 本實施計畫之業務主管單位為本校學務處。
第 三 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懲處,應以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為目的,並注意學生人格尊嚴與受教權益之維護。
參、實施獎勵與懲罰相關規定:
第 四 條 本校獎懲學生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一、行為時之年齡。
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所生之影響。
六、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行為之次數。
九、行為後之態度。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第 五 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一、師長口頭獎勵。
二、公開場合表揚。
三、登載於學校刊物表揚。
四、頒發獎狀或獎章。
五、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推舉為學習楷模。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
八、本校推行兒童榮譽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第 六 條 本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第16條規定辦理,並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以導正學生行為:
一、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安排參與班級或學校公共服務。
四、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責令道歉。
六、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七、實施個別輔導。
八、轉介輔導。
九、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第 七 條 本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三、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肆、學生獎懲委員會之設置:
第 八 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宜,由學務處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
本校設置獎懲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其中學務處及輔導室均需派處室代表為當然委員。
二、本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三人。
三、家長會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
獎懲會會議由訓導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記錄,由主席指定委員為之。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表(如附件一)
第 九 條 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 十 條 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第十一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第十二條 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十三條 本校對於學生獎勵案件,以公開表揚為原則。
本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伍、救濟措施:
第十四條 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有不服,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陸、附則:
第十五條 本校由學務處訓育組負責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並得就有關獎懲會受理重大獎勵案件之範圍與辦理獎懲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訂定補充規定(如附件二),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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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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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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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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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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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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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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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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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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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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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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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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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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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表,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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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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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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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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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表,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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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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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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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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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長,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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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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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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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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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主任,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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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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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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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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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主任,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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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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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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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立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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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推薦,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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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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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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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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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推薦,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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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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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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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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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推薦,校長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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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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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年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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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推薦,列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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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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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年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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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任推薦,列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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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補充規定:
一、處理本校學生重大獎懲案件時,將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與第七條與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0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處理本校學生重大獎懲案件行政程序流程
(一)凡遇學生重大獎懲案件時,由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二)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理時,請至生教組填寫學生獎懲事件申請書(詳如附表),並檢附相關獎懲事件資料。
(三)學務處受理申請後,立即通報校長召開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會議討論,經決議受理後,即由學務處召集全體獎懲會委員,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進行討論。開會時,學校得推派學生代表1-2人列席參與(因學生未達法定年齡,故以本校高年級學生為原則,經由級任推薦,以列席身分出席為原則)。另外,學校得視案件需求延聘校外相關專業人士1-2人與會。
(四)經獎懲會開會決議之獎勵或懲處結果,送請校長核定後,以書面行文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
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學生獎懲事件申請書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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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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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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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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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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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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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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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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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家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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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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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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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獎懲事件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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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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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提出申請時,應填寫申請書,並附相關獎勵或懲處事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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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書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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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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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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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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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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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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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會委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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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長: 訓導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