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09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選拔方式規定,本年度孝行獎選拔本市推薦參加複審最高名額為4名(全國最多30名)。如獲內政部選拔為109年度全國孝行獎楷模者,每 人致贈獎金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經相 關單位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 金3萬元,最高可獲得8萬元。被推薦人以個人原則,同一 家庭成員共同實踐孝親,經證明屬實,得併列為被推薦人。
二、為配合本項選拔及表揚活動,請踴躍推薦轄內甚具孝行事蹟之市民(需設籍本市),並於109年3月15日前函送本府民政局。
三、為達公正、客觀之評審程序,本府民政局將另訂時間派員實地訪查各機關所推薦孝行獎候選人之具體事蹟。另曾獲全國孝行獎表揚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全國孝 行獎者,請勿重複提報。
四、隨函檢送「109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及素行調查同意書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