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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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kelly0927@gov.taipei
受文者: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授工採字第11101483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_1111205_經標二字第11120008630號函、附件2_「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各1 份 (23793604_1110148380_1_ATTACH1.pdf、23793604_1110148380_1_ATTACH2. pdf)
主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節慶商品「手提燈籠」係屬該 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辦理前揭商品採購時,應 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111年12月5日經標二 字第11120008630號函辦理。(詳如附件1)
二、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標 準局業於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 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 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機關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標準局檢 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 2),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