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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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1131105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1月30日函1份 (24182033_1113110589_1_ATTACH1.pdf)
主旨:停車場法增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 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後續處 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11年12月30日北市交授停字第1110150938 號函辦理。
二、貴單位如管有停車場且設有旨揭專用停車位,請依修正後 條文辦理:
(一)第32條第2項規定,旨揭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 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二)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通 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 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三)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旨揭專用 停車位,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隨文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30號函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