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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停車場法增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 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後續處理規定。
發佈單位 總務處
發佈人 高如月
發佈日期 2023-01-09 19:35  (最新更新時間 2023-01-09 19:35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41
訊息內容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 4樓

承辦人:楊博勻

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39

傳真:02-88723762

電子信箱:bv6960@gov.taipei

受文者:臺北市文山區辛亥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工字第11131105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1月30日函1份 (24182033_1113110589_1_ATTACH1.pdf)

 

主旨:停車場法增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 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後續處 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11年12月30日北市交授停字第1110150938 號函辦理。

二、貴單位如管有停車場且設有旨揭專用停車位,請依修正後 條文辦理:

(一)第32條第2項規定,旨揭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 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二)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通 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 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三)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旨揭專用 停車位,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隨文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1130號函1份供參。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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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緊急、其它
地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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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temp_img ※20249274_1113110589_ATTCH1.pdf (下載:22次 160.5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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