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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發佈單位 學務處
發佈人 衛生組
發佈日期 2023-03-08 11:55  (最新更新時間 2023-03-08 11:55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46
訊息內容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211號函、本府112年2月22日AEAA1123001731號函及112年2月23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106513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 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三、檢送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各1份。

訊息狀態 校網
瀏覽權限  
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
地點位置
連結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tRPROlYU39nt8aCI3VMGu9fGY5mk_a0P/view?usp=sharing
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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