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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相關選務工作」案,請參閱。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2014-10-24  (最新更新時間 2014-10-24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30
訊息內容

主旨:所詢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
   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3年10月6日竹教產工字第103043號函。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
   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
   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
   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以及
   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
   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
   絕。」,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拒絕。

訊息狀態 校網
瀏覽權限  
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緊急、其它
地點位置
連結網址 http://jweb.kl.edu.tw/Homepage.php?teacher_id=1061&inpage=document&act=view&document_id=20378
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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