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 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3年10月6日竹教產工字第103043號函。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 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 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 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以及 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 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 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 絕。」,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