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及第7198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96291號書函辦理。
二、為使相關機關學校能及早因應公保法第48條有關擴大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適用對象相關修正之實施,本府業以104年6月10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040032841號函請預作準備,諒達。
三、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48條之修正尚需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表及實務作業。爰請轉知所屬相關被保險人,俟完備相關法制及實務作業後,銓敘部(就法制部分)及臺銀公保部(就實務作業部分)將分別通函各相關機關學校,轉知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仍請各相關機關學校儘速依本府前函,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