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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案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2016-08-27 10:50  (最新更新時間 2016-08-27 10:50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59
訊息內容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6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05004752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88187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經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總處給字第1050048849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函釋之意旨,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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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緊急、其它
地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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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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