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請各位老師務必注意,在此提供相關訊息供老師參考~~
1.個資法規
(1)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2)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2.相關訊息
(1)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3.Q&A
(1)學生資料可否提供教師或行政單位使用疑問??
答: 若資料使用範圍限於"教學行政"之目的, 依個資法規定: 註冊組可以提供資料, 但教師若使用於上述以外之目的(如提供給特定廠商使用), 則教師或行政單位須負起相關之法津責任!! (2)註冊組或行政單位可以搜集學生個人資料嗎? 答: 依個資法第十六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其它案例請參考附件 4.建議事項
2.學生資料系統及校務行政系統使用後,請記得登出,也勿將帳號、密碼記錄在電腦內。
3.學生的機敏資料使用後,非必要勿存放於硬碟內,也不要上傳至網路上,避免造成麻煩。 4.紙本資料(如:緊急通訊錄)請妥為保管,勿流出。 5.已過期的資料請確實銷毀(用碎紙機或撕碎後分段式丟棄)。 6.於課堂上宣導,加強學生的警覺性,勿提供同學的個人資料給其他人。 7.蒐集資料需注意「告知」原則,表單下方需註明 「此表單資料僅限用於**用途,作為**使用」
8.同意書亦視為個資,紙本記錄成電子檔後,紙本文可銷毀,但電子檔需留存供查詢。
9.做好資料足跡記錄,萬一檢警追查,才能有自保的手段。
10.新個人資料保護法已上路,最高求償金額每筆資料上限為兩億元,請大家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