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請學務人員參與聯合巡查小組,查察青少年學生易聚集、滋事及不當出入之娛樂、休閒場所。
(四)協請學校教師、訓輔人員、軍訓教官配合校園訪查,瞭解學生藥物濫用情形與不良幫派組合在學校活動狀況。
(五)協請學校落實執行「校園事件通報機制」規定,提供毒品、黑道幫派侵入校園情資。
四、協定通報:
(一)請貴所查察發現學生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民俗藝陣或其他偏差行為,密件通報本校及教育局加強輔導。
(二)請貴所清查校園周邊500公尺內色情、毒品交易、賭博電玩等不良(當)場所資料,密件通報提供學校,俾利學校訓輔人員有效管制學生,避免涉足。
五、協定注意事項:
(一)對學校請求處理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校園暴力或竊盜等危害校安事件,應立即、優先處理並確實保密,絕對禁止對外發布新聞或公布學校、學生資料與案情,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於學校上課期間,警察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校園。惟為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校園暴力事件發生。於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時,應適時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人員(訓導組長),並由訓導人員全程陪同處理,俾有效因應各項校園突發事件。
(四)各校需要警察機關進入校園協助巡邏時,請依實際危安需求與實況,規劃巡察地點及路線,將支援內容明定於約定事項中,由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其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方依人力狀況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三)警察人員進入校園穿著之服裝(警察制服或便服)與警用車輛,得視事件發生當時之需要,由雙方協商遵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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