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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竹塘鄉民靖國民小學教師聘約要點

100年 12 月 2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 8 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 9 月 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23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與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訂定之。

二、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三、 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同時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或其家庭資料。

四、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職 )。

五、 教師教學,應充份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適時實施教學評量與補救教學,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並參與假期學習活動等有關工作。

六、 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及參與社會教育活動之義務。

七、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班會之指導,晨間活動、午餐及午休之督導,教室之整潔美化,能源節約,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連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並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

八、 教師為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負有導護工作之責任。

九、 教師應秉持教育愛,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確實遵守法令不實施體罰。

十、 教師負有管理教室設備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

十一、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或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

十二、教師應出席學校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三、教師差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差勤管理注意事項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十五、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六、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七、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並確實執行校園安全及防治機制以下條文規定:

    第六條、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

            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第七條、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

            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 

            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第八條、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

            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第九條、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

            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

            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十八、教師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退休撫卹基金之權利與義務。

十九、教師依學校章則及有關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

二十、教師於上班時間應維持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宣傳活動。

二一、教師之聘期於每年6月15日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發聘,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

      教師之聘期:

    (1)教師之聘約起訖日期配合學年度自當年8月1日起至次學年度7月31日止,

    (2)初聘1年;第1次續聘1年;第2、3次續聘2年;長期聘任6年。

廿二、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廿三、教師觸犯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等,除應負民、刑事責任外,並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廿四、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廿五、教師對學校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廿六、教師違反本聘約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評議,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廿七、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廿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廿九、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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