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7050127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修正,
本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
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新修正本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
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
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
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二、本校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本頁下方,
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附加檔案名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zip
附加檔案內容: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事前揭露).pdf
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事後公開).pdf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doc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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