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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國民小學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
發佈單位 教務組
發佈人 張培寧
發佈日期 2015-10-12 16:57  (最新更新時間 2015-10-12 16:58 )
類型 【重要】
點閱數 382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09947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本府業於104年8月25日府教學字第1040286192號函請各校宣導,先予敘明。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四、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訊息狀態 校網、班網
瀏覽權限 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
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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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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