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民雄鄉秀林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
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
二條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
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三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生入學及就學相
關規定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教職員工之聘任及工作指派
亦應遵守此規定,但特定性別之指定工作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
改善其處境。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教職員工(含行政人員)之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新進人員培訓之課
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
第六條 本校之課程規劃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
差別待遇。
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
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第七條 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
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八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
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九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
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疑涉入性侵害或性騷擾之
情事,在調查期間應暫停委員職權。經調查結果確定後,依相關規定
辦理。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防治規定,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第十條 本校應檢視、改善並建立安全與無性別偏見之友善校園空間,並適時
辦理校園人身安全教育宣導活動,以確保校園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