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古坑鄉興昌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
二、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10日府教輔二字第1090516940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
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
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校內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及原則
一、學生平日禁止攜帶行動載具來校,如遇校外教學或活動,學生因和家長
連繫需要攜帶時,攜帶的載具將統一交由班導師管理待活動結束後歸還
學生。
二、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或切為靜
音為原則。
三、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五、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
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六、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
方法的合宜性。
七、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伍、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
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
資訊。
陸、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並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