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7年1月19日第10次工作會議決議暨「雲林縣107學年度資賦優異兒童申請降低入學年齡鑑定簡章」辦理。
二、參加旨揭鑑定之兒童應具備下列二項資格:(一)兒童設籍於本縣。(二)截至107年9月1日年滿5足歲之幼童(民國101年9月2日至102年9月1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