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函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承辦人:江如玉 電話:05-5523084 電子郵件:ylhg05185@mail.yunlin.gov.tw 傳真:05-5340545 受文者:雲林縣北港鎮南陽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1月0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200044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20004401-Attach1.doc) 主旨:對於違法失職或涉及弊案之公務人員,各機關於辦理考績 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辦理 。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 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 考核;第3條及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應以 受考人當年任職期間成績及平時考核為依據。 三、審酌邇來報章媒體常披露公務人員不法情事,該等人員行 為嚴重影響政府及機關聲譽,為符合前開考績法立法意旨 ,同時兼顧社會觀感,貴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對於違 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後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 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 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 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弁遄C 四、檢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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