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二字第10724210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請各校(單位)依據99年「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與101年修訂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確實規劃與落實「前一就學階段」與「後一就學階段」之轉銜輔導服務相關業務,並提供以下服務:
(一)生涯轉銜計畫並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應於限期內召開轉銜輔導會議並完成通報手續。
(三)依規定通報並追蹤處理未就學學生。
(四)對離校未升學學生應進行追蹤輔導至少六個月。
二、請各校(單位)應依規定通報並加強追蹤輔導已安置未報到、因故離校或表達國中畢業後無升學意願之學生,追蹤期應至少六個月。
三、請貴校(單位)確實辦理106學年度應屆畢業或107學年度甫入學或其他有轉銜需求特教學生相關轉銜會議(活動),並應發給出席人員正式會議(活動)通知或函文,且請受通知學校指派相關人員出席並協助安排公假申請及課務調整或排代等事宜。
四、副本抄送本縣通報維護小組成員,惠請協助追蹤與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