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違法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違規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本法第18條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以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