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水林鄉宏仁國民小學成績評量實施辦法
101.09.17修訂
壹、依據:
一. 95.5.10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064510B 號令「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準則」暨修正條文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三.中華民國91年10月4日91府教學字第9104005256號函訂定「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暨101年7月2日府教學字第1010407589號函修正辦理。
貳、目的:
一.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二.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三.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
四.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參、評量辦法:
一.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歡迎踴躍下載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