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口湖鄉崇文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105年6月27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05年7月4日雲口崇人字第1050002074號函修訂發布
第一條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本縣高級中等以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法令及其精神,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
第三條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教師應於規定時間內在校服務,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或兼課。教師不得在校外補習。教師不得犯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
第五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
第六條 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須全力配合(如始業輔導、輔導活動、團體活動、體育、慶典、值週導護、校外教學、環保教育、合作教育、交通安全維護、衛生教育、生活教育、社會教育、彈性課程等),並須擔負全校學生訓導及輔導之責任。
第七條 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生活公約之擬訂、自修、午餐及午休之督導、教室整潔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處理、週記、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第八條 教師負有管理專科教室及維護學校公物之義務。教師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第九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或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等情事。並應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之規定。
第十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十一條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十二條 教師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保、退撫基金等等社會保險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第十四條 教師出勤差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與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管理補充規定暨其他與差假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應依規定參加與教學、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研究,各項教學觀摩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 本校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將以妥善方式,將聘書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十日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不願應聘論。
第十七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並負有同法第十七條之義務。
第十八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須辭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教師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與執行職務時,有關校園霸凌防制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規定積極辦理。
第二十條 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法決議辦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在未獲得確定救濟之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有臨時交辦之事項,或本校臨時交辦之業務,教師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本縣高級中等以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