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6年10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138295C號函暨本縣106年11月9日第1062438495號簽准辦理。
二、旨案獎勵計畫內容修正調整如下:
(一)獎勵對象:本縣所轄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之教育人員(含現職校長、編制內專任教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保服務員、行政人員等)及在學學生。
(二)獎勵標準: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初級者,敘嘉獎1次;中級者敘嘉獎2次;高級者記小功1次;通過優級認證者,記小功1次獎勵。
三、旨案獎勵申請及程序如下:
(一)教育人員部分: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請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書影本 (只附成績單不予認定),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獎;符合獎勵標準之現職校長,填具敘獎申請表(校長格範例如本計畫附件1),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書影本,於次年度3月31日前函報教育處辦理敘獎。
(二)學生部分:請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學生獎勵。
四、檢附「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及教師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獎勵計畫」修正計畫乙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