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函 受文者:雲林縣元長鄉元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093105039號
主旨:修正「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第十四點修正總說明: 雲林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訂定,並歷經六次修正。邇來本縣教師會建請放寬教師連續請病假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費用之天數。基此,為滿足教學現場所需並顧及教師權益,且參酌多數縣(市)政府之相關規範,爰修正本補充規定第十四點,將教師連續請病假,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代課)費用之期間,自五日放寬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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