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瑞峰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計畫
壹、 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
三、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四、本校102學年度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修正。
貳、 目的:
一、提昇本校教師教學評量與命題專業知能。
二、鼓勵本校教師發展統整與創新之評量模式,拓展學生開放
思考創意解題能力。
參、 具體辦法:
一、配合學校整體課程計畫與各年級教學進度,擬定各年級學
習領域評量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實施。
二、評量採多元評量方式,每學期定期評量二次,定期評量與
平時評量內容、方式、多元評量採計比重等相關資訊,於
開學後兩週內,配合學校課程計畫公告於學校網頁,並於
每學期班親會時知會家長,以提供家長與學生相關資訊。
三、教師在規畫與實施多元評量時,對於紙筆測驗與表單、實
作評量、檔案評量等評量方式,應建立一套合理的評量基
準與規準,做為學生學習指引與教師個人或同儕評分之參
考。
四、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評量試題編制過程,命題教師除進行
教材內容分析外,依「教學內容」和「認知歷程層次」來
規劃雙向細目表,以進行命題架構規劃。除記憶、了解等
問題外,評量內容應配合教學內容規畫部分高層次(應
用、分析、評鑑、創作)試題,並提供評分基準與評分規
準,提供其他教師評分參考。命題作業初步完成後,須經
審題與修正作業完成後,方可進行評量作業。
六、評量作業完成後,命題教師應進行評量結果分析,以提供
相關領域小組課程研討之用,並作為後續補救教學與教學
精進之依據。
七、各領域教師應於評量完成後,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
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
措施。並針對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及輔導
措施,並施行補救教學或相關補救措施。
肆、補充說明:
一、定期評量之紙筆評量試題相關細節: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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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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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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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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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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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題時,老師應依教學內容設計命題,坊間出版社之試題得供參
考,不得直接引用。
2.命題時,字體應使用正體字,字體大小及是否加注音符號,須配
合學童年段與個殊性。答題形式應多元,有符號、數字等選項,
也有文字書寫。
3.命題時之配分要領,以百分法為原則,改變時應讓學生明白計分
方式。另難易度兼顧,尤應避免全面偏艱澀。
4.考前勿直接複習試題,所有練習題應避免洩題之可能性。
5.命題老師禁止將試題影印給任何人或自己留存。
6.使用個人電腦,應有保密措施,若使用學校公用電腦出題,離開
電腦前,應確認試題檔案全部清除。
7.老師命題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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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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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題人應進行審題,審題時應就命題原則審查,並注意項序、配分、標頭、字體等,避免錯誤。
2. 審題後立即修正與繳卷,審題之資料應銷毀或妥為管理與保密,
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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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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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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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命題老師親自將試題及答案卷,於期限內繳由教務組長專人保
管。
2. 教務組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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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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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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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題交予教務處複閱,基於尊重教師之專業,教務處僅進行外部
條件之複檢。
2. 教務處複閱期間,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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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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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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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製後之試卷,須妥善保管。
2. 印製者應注意試題安全防護並負保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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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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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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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教務組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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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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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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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監考老師於考試前領取試卷並進行監考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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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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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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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查試卷數是否與考生數相同。
2. 清點無誤後,交給導師或該領域任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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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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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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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公平公正原則批閱。
2. 閱卷後,應登記分數並作評量之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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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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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統計及分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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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評量結果提供老師檢核教學過程與方法,做為教學計畫之參考。
2. 評量結果提供老師做為了解學生能力與個別差異的參考依據。
3. 老師可依評量過程及結果,指導學生調整學習目標與方式。
4. 各項評量結果,可提供各領域研究會,做為改進教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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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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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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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領域教師應於評量完成後,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於評量結果不理想之學生,教師與學校應積極規劃補救教學措施。
2.學校應積極協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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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學習評量應採多元評量原則
(一)各領域教師評量應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教育部於103年4月2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8354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條文)以及台南市「國民中小學
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實施之。
(二)檢附教育部於103年4月25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8354B號令修正
發布施行之條文。如附件一。
(三)檢附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如附件二。
(四)各學年學習領域成績計算比例(加權)
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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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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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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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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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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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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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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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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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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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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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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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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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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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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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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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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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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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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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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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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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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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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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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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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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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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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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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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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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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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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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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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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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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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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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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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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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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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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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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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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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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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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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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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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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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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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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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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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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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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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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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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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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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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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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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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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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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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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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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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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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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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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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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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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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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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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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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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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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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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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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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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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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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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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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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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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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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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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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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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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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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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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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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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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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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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劃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呈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部分條文
修正條文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九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
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
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
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
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
查。
第十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
五、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第十五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
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
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
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成績之評量,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衡量學生個別 狀況,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彈性調整評量方式,並視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由學校彈性調整,並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選擇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與教材內容,所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與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評量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與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作自我評量。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彼此就學習態度、行為表現與學習成效,相互評量之。
學生成績評量應適時參酌家長意見辦理之;教師並應於學期初就各項評量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成績評量,依語文、社會、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數學、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內涵應包含學習領域基本理念、課程目標及能力指標,並兼顧認知、情意、技能等三層面。。
五、學習領域評量內容應依照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分段能力指標辦理。
語文學習領域評量內容包括國語、英語及本土語言三部分;其學習領域成績以各項語文教學成績乘以教學節數百分比之總和計算。
六、學習領域之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且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占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
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應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之項目及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及獎懲之評量,依實際出缺席及獎懲情形。
(二)日常行為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敬愛他人。
2、保持整潔。
3、遵守秩序。
4、待人有禮。
5、團隊合作。
6、勤做環保。
7、其他。
(三)團體活動表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遵守團體規範。
2、團體服務態度。
3、團隊合作表現。
4、人群互動關係。
5、其他。
(四)公共服務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校內外之善行紀錄。
2、公共區域及責任區之清掃情形。
3、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其服務精神及領導統御能力之表現。
4、在團體活動中互動情形及團隊精神。
5、其他。
(五) 特殊表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表現評量之:
1、家長填註之學生幫忙家事情形。
2、參加校內、校外之比賽,具有優秀成績表現。
3、行為表現為其他學生之楷模。
4、特殊義行之表現。
5、其他。
九、學生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校性和全年級活動、補救教學、班級輔導及學生自我學習等教育活動者,視其所屬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且評量成績應計入相關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
(二) 學校為發掘學生興趣、試探學生性向、發展學校特色及落實課程多元化理念,開設特色課程及選修課程者,其成績應獨立評量之。
十、學生成績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教學節數之百分比之總和計算。
(二) 日常生活表現:就第八點所定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但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且不列入學期總成績計算。
(三)畢業總成績:以各學期總成績合併計算,其中一、二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三、四年級各佔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十一、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量化紀錄外,教師應針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幫助家長了解學生之學習狀況。
十二、中輟復學學生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學生實際學習情形彈性處理之。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其次數、方式、內容,由學校自行定之。
十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修業期滿,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成績達丙等以上,或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達丙等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並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書。但有特殊情形經學校審查,同意其畢業者,不在此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國民小學學生,其畢業標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定學生畢業成績之審核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
十五、學校為彰顯學校本位及評量多元化特色,得視其本位發展與實際評量需要,另訂定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