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進取、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90分以上者。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80分以上者,但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60分 者。
3、 高中(職)、大專院校者,學期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者,但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60分者。
(二)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但有下列傑出表現者:
1、 通過族語認證考試,其成績達80分以上者。
2、 一年內參加本市、其他縣(市)以上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競賽,比賽前三
名;或全國比賽前六名或特優者。
3、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國中一年級新生以國小六年級第2學期成績為申請依據。
申請人之在學成績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0-100數字形式,各類成績分數需符合申請資格,始得申請之。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及員額:
(一)國小每人每學期1,000元整,預計150名。
(二)國中每人每學期2,000元整,預計30名。
(三)高中(職)每人每學期3,000元整,預計15名。
(四)大專院校每人每學期5,000元整,預計5名,如有參加相關原住民服 務、族語活動並有證明者,優先錄取。
各項獎助學金員額及經費,由審查小組視經費或申請案件數調整後,擇優
獎助。
六、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分上、下半年申請。本年度上半年於2月27日前,下半年於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1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特殊優良表現成績證明1份。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需有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郵局帳戶影本(學生本人)。
(五)如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