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獎助學金實施管理辦法
一、獎助學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凡設籍台南市一年以上,經台南市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等在學學生。
二、獎助學金金額
國 小 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申請條件
(一)、國小成績平均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操行成績均須在80分以上或甲等,如成績單未標記成績不在此限。
(三)、各組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或乙等。
(四)、申請獎學金成績合於標準而人數超過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倘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為準,再如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四、發給名額
國小組:三十名。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申請人之戶籍謄本(生活共同戶正本)一式二份
(四)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影印本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
(五) 學校審查意見欄:請導師或承辦人員詳加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六、申請時限:
申請期限:本年(103) 5月05日起至5月09日止。
申請均以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並於申請日前來會索取(填具)申請書,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