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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發佈單位 訓導組
發佈人 陳嘉文
發佈日期 2017-01-06 11:56  (最新更新時間 2017-01-06 11:56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212
訊息內容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習及工作
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訂
定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用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平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
與環境,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
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
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平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即性平
業務承辦人),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平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平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總務處應會同學務處定期檢視並檢討校園整體空間及設施安全情形,如空間配置、保全、求救
系統、安全路線、照明等,以利校園空間改善,並應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平事件之空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公告週知。

五、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總務處加強防護與管理。

六、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七、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八、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
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校園性平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校園發生性平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學務處生輔組(sfj@mail.ltvs.tyc.edu.tw電話:03-4794801)
提出申請,若行為人為校長則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調查。

(二)校園性平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
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
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學務處收件後,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
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二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
人是否受理。

(四)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五)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
務處申復。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
結果。

十一、校園性平事件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學校知悉校園性平事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機關通報。

(二)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
通知當事人。

(三)初審受理之事件應於三個工作天內交性平會調查處理。

(四)性平會受理校園性平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五)校園性平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平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六)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七)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
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    學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
請求,繼續調查處理。情節重大者,學校應繼續調查處理。

(八)為保障校園性平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九)對於與校園性平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一)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
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
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
說明。

十二、校園性平事件懲處救濟程序:

(一)校園性平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
懲處。

(二)前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
規定辦理。

3.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
證據時,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三)學校為校園性平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四)第一項所稱懲處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
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績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五)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
校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秘書提出申復,
學校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六)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平法之相關規
定。

(七)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
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三、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
學校。
(二)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學校應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四)本校若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五)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學校由秘書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六)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十四、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
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或召集人)命
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十五、本規定經性平會討論,檢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六、本防治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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