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 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 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105年)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二、依規定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1年以上或累計2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
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24小時以上,得以「經歷」申 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為協助本局所屬學校達成前開規定 ,特辦理旨揭24小時研習協助各校人員以「經歷」資格取 得認證。 三、研習對象、時間及地點: (一)對象: 1、本市尚未有具備「環境教育人員認證24小時研習證書 」人員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請務必薦派校內103 年度指定環境教育推廣人員1人參加,已取得「環境教 育人員認證24小時研習證書」或「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之學校得自由派員參加。 2、原報名錄取本局103年8月5日至8月7日假前鎮區紅毛 港國民小學第一梯次之人員,有位於氣爆管制區無法 參加之情形者,得由本局依其意願優先保留本研習錄 取名額。 (二)時間:103年8月13日至8月15日(星期三至星期五)。 (三)地點:高雄市立獅甲國民中學(高雄市前鎮區建隆里中 山三路43號,捷運紅線「獅甲站」第1出口)。 四、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03年8月11日前,登入教育部全國 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http://www1.inservice.edu.tw) ,報名人為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或推薦人員者,請於報 名時備註欄加註「學校名稱及指定人員/推薦人員」字樣 ,俾利審核時優先錄取。 五、本研習工作人員及研習人員同意於研習期間公(差)假登記 ,全程參加人員核予24小時研習時數並由本局輔導取得申
請認證。 六、認證申請: (一)研習人員為103年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或已具有連續1 年以上或累計2年以上之經歷,請先行備妥「教育部環 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攜至研習現場,本局將安排輔 導人員協助初審確認資料完備,並於研習完成後統一辦 理送件事宜。 (二)學校人員已完成24小時認證研習尚未取得認證者,得於 研習期間親自攜帶或郵寄(交換)前開「教育部環境教育 人員認證申請書」參與現場輔導及統一送件。 (三)認證申請資料請參閱「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 填表注意事項」。 七、檢送「高雄市103年度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實施計畫」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填表注意事項」及「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格式)」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