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6條、第1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第6條第3項:新增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2.第13條第1項第6款: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請 本校同仁查閱,並與班級親生宣導以上修正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