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講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依據109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109年8月7日澎湖縣政教國字第1090050023號函辦理,修訂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
知家長領回。
(二)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109.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