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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學校晨光、課後輔導時間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教材因具爭議性內容,請各校依規定辦理
發佈單位 教務組
發佈人 陳培根
發佈日期 2021-04-16 17:45  (最新更新時間 2021-04-16 17:45 )
類型 【重要】
點閱數 77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部分民間團體於國民中、小學校晨光、課後輔導時間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教材因具爭議性內容,請各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暨監察院110年3月10日院台業肆字第1100100584號函辦理。

 

二、 查「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下稱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 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 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 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 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四、 綜上,請貴校應依教育部於109年5月26日函頒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落實課程及教材審核機制,避免教授類似爭議性教材。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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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
地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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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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