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點
109年8月27日109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
二、為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學生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學校作息時間內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教師於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課堂使用應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八)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
(二)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定期對師生宣導行動載具使用相關議題(如:資訊素養、上網安全、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行動載具對視力和聽力影響、電磁波之人體相關保健)。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