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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育部「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實施計畫暨比賽辦法一份
發佈單位 學務組
發佈人 黃炳文
發佈日期 2016-10-19 13:40  (最新更新時間 2016-10-19 13:40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78
訊息內容

「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實施計畫

壹、目的:

近年來新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其子女教育議題,教育主管機關業已制定策略以為因應。為使新住民及其子女及早生活適應,並發揮其語言及多元文化優勢,進而提升國人對新住民母國文化的瞭解,遂舉辦新住民舞蹈競賽,藉以推廣新住民藝術文化。希望經由曼妙活潑的舞蹈表演、舞蹈創作及演出競賽過程,培養表演人才及發揮創意;同時藉由融合表演自我、崇尚藝術文化的風氣,推廣至大眾,以達寓教於樂之目的。


貳、組織:設「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承辦單位訂定之。一、指導單位:教育部。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參、活動地點: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臺藝表演廳(新北市22058 板橋區大觀路1 段59 號)

 

肆、活動時間:105 年12 月17 日(星期六)場次 報到時間 比賽時間 備註第一場 上午9:00-9:30 上午9:30-12:00第二場 下午13:00-13:30 下午13:30-16:30※依報名人數眾多場地不敷使用時,則再增加105 年12 月18 日 (星期日)一天

伍、比賽注意事項:一、參賽資格: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合法居留證之新住民。報名團隊中新住民身分者須至少達3 分之2,報名團隊僅2 人者須至少1 名為新住民身分。報名須附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以利資格審查。比賽當天請務必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便查驗確認身分。二、參賽者須自備服裝、舞具、音樂。三、舞蹈類型:以新住民母國民族舞蹈為主。四、請註明舞作名稱、舞作內容、創作者、演出者。五、比賽項目:以報名人數分為A 組和B 組。(一) A 組:參加人數1-3 人。(二) B 組:參加人數4-20 人。六、演出時間(含進退場):(一) A 組:以 3~5 分鐘為限。(二) B 組:以 5~7 分鐘為限。(三) 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佈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七、報名須知:(一)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5 年12 月5 日(星期一) 23:59 止。(二) 報名方式:請填妥個人報名表及參賽同意書(附件一),並備妥個人基本身分證件影本後(有新住民身分之參賽者須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以利資格審查),傳真報名:02-89697530 或E-mail 報名pfa@ntua.edu.tw,洽詢窗口:陳麗如 小姐,電話:02-22722181#25042(三) 活動粉絲頁:https://www.facebook.com/newimmigrantsdance/(名稱: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八、評分標準:(一) 評分內容:主題表演佔20%,音樂佔20%,服飾佔20%,舞蹈藝術佔40%。(二) 評列等第:由7 位評審採用「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定,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7 人以上時,始可適用)九、活動獎勵:(一) A、B 兩組分別頒發優選三名,佳作三名,不特別列出一、二、三名。優選及佳作獲獎者(組)將獲頒獎狀一紙,獎杯一座。(二) 另設特優獎,為七名評審委員中有五名分數達90 分以上,方可獲頒特優獎。特優獎獲獎者(組)將獲頒獎狀一紙,獎杯一座。(三) 所有參賽者皆可獲得參加證明一紙。十、本會依「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預定的日期區段或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隊(人)出場序後,將於「新住民舞蹈比賽」資訊網公告知。陸、各參賽者(組)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一、報到:參賽者(組)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30 分鐘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報到處報到,另A 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3 隊,B 組於該場次前2 隊,經報到處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二、參賽者(組)必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 3 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三、各參賽者(組)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承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音樂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設備。四、比賽期間由大會提供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者(組)自備音樂CD 或MP3 檔案兩組(其中一組為備用且格式須為 MP3 檔案類型,以防CD 無法讀取),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五、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六、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七、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者(組)負責賠償。八、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大會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提出,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得使用。九、參賽單位應於完成表演後自行恢復比賽場地清潔,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十、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意請求變更。十一、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人員以書面向大會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十二、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承辦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十三、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3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十四、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十五、以上遵守規定之未盡事宜,請參閱本實施要點附件三:「新住民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並依比賽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為準。柒、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捌、本比賽將遵行個資法規定以保護參賽者(組)之個人資料,避免外洩。玖、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4附件1※若表格欄位空間不足,請於備註欄填寫。【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報名表基本資料姓名(團體請註明人數與所有參賽者姓名) 參賽組別(請打 V)( )A組(1-3人)( )B組(4-20人)比賽編號(本欄報名者請勿填寫)個人暱稱或團體名國籍公開時是否使用暱稱?( )是 ( )否出生年月日(團體請註明所有參賽者資料)身分證字號(團體請註明所有參賽者資料)通訊地址3+2 郵遞區號: (團體請填代表人住址即可)地址:聯絡電話(家用) (手機)(團體請提供代表人電話即可)聯絡 Email (團體請提供代表人信箱即可)舞作名稱: 創作者:舞作內容: 演出者:使用作品或音樂名稱: 預定演出時間長度:備註:5「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參賽同意書姓名(團體代表人)報名編號(本欄勿填)本人(團體)參加「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同意本報名簡章之各項內容規定,並授予主(承)辦單位以下的相關權利:1. 傳播的權利主(承)辦單位為了推廣本次活動之後續宣傳,可無償複製、分發、廣告、放映、以及網際網路傳播廣播以及網際網路傳播參賽作品相關媒體活動的公開播送權利。2. 作品著作權參與比賽之影像,其作品由參賽者保有「著作人格權」,但其影像使用權應提供予主(承)辦單位於其業務應用領域內使用,參賽者不得有異議。3. 責任與義務甲、如經發現參賽者提供初步審查之影片非本人或是盜用他人作品影像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如有造成他人損失者,該名參賽者須自行負責。乙、參賽者若有得獎,得獎人同意授權參賽照片或影像之肖像權給主(承)辦單位,以作為「新住民教育揚才計畫─新住民舞蹈比賽」製作刊物及配合相關活動宣傳使用。請注意:所有參賽物件及照片(包含照片、影片電子檔或本體),將不會退還給參賽者。立同意書人親自簽章: (未滿十八歲須增加監護人簽章)監護人親自簽章:身分證字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6附件二「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統計之舉例說明一、中間分數平均法: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刪除各數中最高分及最低分各一個得分,而後取其餘之各數相加,再求其平均數。舉例:甲隊(人)經 7 位評審委員評定之得分為90、88、86、86、84、 80、78,則刪除最高分 90 及最低分 78 二數,將剩餘之88、86、86、84、80五數相加,再求其平均數得 84.80。但採用本統計法時,評審委員至少需有7 人以上。二、計點法: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以其最高分者為 1 點,其次為 2 點,再其次為 3 點,餘據此類推之。然後將各評審委員所評之點數(分 數依計點法所換算之點數)相加,得「合計點數」(亦稱總點數);其數值最小者為第一等,其次為第二等,再其次為第三等,餘據此類推之。所得之等第亦即為名次。三、列舉實例如下(詳見次頁):7表一評審委員參賽單位評審一評審二評審三評審四評審五評審六評審七平均分數(中間分數平均法)合計點數(總點數)等 第(名 次)參賽者 185 82 84 83 ○81 ○87 82 83.2 29甲 等四 四 二 五 五 四 五 第五名參賽者 290 85○8289 88 ○91 8988.2 12優 等一 二 四 一 二 一 一 第一名參賽者 3○86 83 ○80 86 83 85 85 84.4 27甲 等三 三 五 三 四 五 四 第四名參賽者 4○84 86 88 85 86 88 ○8886.6 19優 等五 一 一 四 三 三 二 第三名參賽者 588 ○80 83 88 90 ○90 8687 18優 等二 五 三 二 一 二 三 第二名表二評審委員參賽單位評審一評審二評審三評審四評審五評審六評審七平均分數(中間分數平均法)合計點數(總點數)等 第(名 次)參賽者 186 83 85 84 ○82 ○878384.232甲 等四 五 四 五 五 四 五 第五名參賽者 2○9187 ○8690 89 90 9089.211優 等一 一 三 一 二 二 一 第一名參賽者 387 84 ○81 ○8984 86 8585.227優 等三 四 五 二 四 五 四 第四名參賽者 4○8485 88 85 86 ○88868623優 等五 三 二 四 三 三 三 第三名參賽者 590 ○8689 88 90 ○918989.212優 等二 二 一 三 一 一 二 第二名8註:採「中間分數平均法」統計後,所獲得平均分數同分時,則以「計點法」判取名次。說明:一、採用計點法時,評審委員之評分應依循一單位一分數之原則,不宜有兩參賽單位發生同分的情形出現以避免產生點數相同之情況。若仍發生點數相同之情形再由評審討論重新票選方式執行。二、各橫行之虛線上格,請填列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各參賽者原始得分,虛線下格則請填列依計點法統計所得之點數。三、計點法之統計步驟(詳如表一):(一) 比較單一直行各格之數字,按得分高低以紅色筆依序標記點數(即依單一評審委員就全部參賽單位之評分,所排定的得分名次)。(二) 將單一橫行之點數相加,計算各參賽單位所得點數之總合。(三) 比較「合計點數」欄位中各參賽單位所得之總點數,依總點數數值越小排名越前列名的原則,於「等第」欄位中依序標示參賽者所獲得之名次。(四) 如有總點數相同之情形時,則應洽請評審委員重新裁定其名次之先後順序。四、平均分數相同時,依據點數高低論斷名次(詳如表二)。9附件三新住民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一、比賽場地全面禁菸、禁止飲食。二、參賽人員、指導教師、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請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除參賽人員外,其餘人員均需配戴大會核發之識別證,未配戴者一律不得進入舞台區。三、舞台嚴禁使用或裝置危險物品,若使用乾冰、泡泡機或其他類特殊效果之器具, 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並恢復原狀,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四、舞台前後均定期清潔並於翼幕兩側設置濕布供參賽者踩踏若仍需使用松香等止滑物品,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並恢復原狀,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五、若需使用特殊道具、布景亦或外接電源,請於報名時填寫特殊道具使用申請表,並請自備符合標準之延長線(比賽場地所提供之電源容量將另行公告)。六、舞台僅提供黑膠地墊(已標註中心位置)及白熾燈光,禁止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抑或調整燈光。七、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後台預備隊數原則上A 組為 2 隊、B 組為1 隊,惟大會得依後台人員數量及道具、 布景之多寡彈性調整預備隊數。八、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6 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九、為維護參賽人員之安全,各參賽團隊經檢錄後不宜於等候區或舞台旁進行動作排練。十、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若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單位聯繫。洽詢窗口:陳麗如 小姐,電話:02-2272218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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