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家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一)符合公所急難紓困核定通知書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當地最低
每人每月生活費1.5倍」者。
(二)曾領有本會抗疫安心急難慰助金補助。
(三)不具上述(一)(二)資格,有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工作(無薪假)、歇業、
停工、減薪及工作機會減少的證明,且申請人與其配偶年所得在70萬以
下、家庭合計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公告現值不超過400萬元、家庭應計
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