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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規定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許雯涵
發佈日期 2023-08-14 11:00  (最新更新時間 2023-08-14 11:00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85
訊息內容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二、復查教育部旨揭函略以,學校於COVID-19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112年5月1日起至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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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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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temp_img ※1120811-教育局函.pdf (下載:61次 303.134KB)
temp_img ※1120810-教育部函.pdf (下載:62次 294.9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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