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法令 一、雲林縣政府108年12月25日府教國一字第1082448159號函。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三、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要點。 貳、甄選缺額、僱用期間、方式、報酬 一、甄選名額:臨時人員正取1名、備取1名。 二、僱用期間:實際到職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僱用方式: (一)凡經錄取簽約之人員,由本校試用訓練一個月,該人員於試用期間之表現,若經學校認為不符僱用之標準得予以解僱。 (二)本用人經費為雲林縣政府補助經費,未獲雲林縣政府核定補助前或僱用期間若因計畫中止或經費用罄(含應付臨時人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等費用),則停止僱用。 四、僱用報酬: (一)以時計薪:新臺幣158元。(配合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調整) (二)須自行負擔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自付額部分等費用。 (三)不發予任何工作獎金。 (四)離職時不得要求給付退職金或遣散費。 其他相關事宜請見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