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銓敘部函復臺灣省政府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在尚未移付懲戒前,得否申請退休之疑義一案,略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8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44009289號書函副本辦理;另請與本府104年8月24日基府人考壹字第1040235715號函(諒達)併案辦理。 二、為防杜公務人員在職期間之違失及維護官箴之目的,對於涉案人員申請退休之案件,應確實就涉案人員涉案情節詳慎檢討其行政責任之有無,並衡酌是否予以停(免)職或移付懲戒後,再考量是否核轉其申請退休案。 三、本案所提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公務人員,縱使經服務機關認屬情節輕微而不予停職,惟仍應依法移付懲戒,並無再行審酌餘地,服務機關於確定其違反服務法第13條情節後,即應依前開規定,將其移付懲戒,自不應於移付懲戒前受理其自願退休申請案。 四、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