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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其休假核給疑義。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2016-07-26  (最新更新時間 2016-07-26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44
訊息內容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09330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其休假核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0536750900號函及宜蘭縣政府105年6月29日府人考字第1050099375號書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第2項)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1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3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次查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2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定給假。」。該修正條文,係考量我國現有人口結構改變,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審酌教師因侍親而辦理留職停薪之人倫需要,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第2項增列侍親留職停薪復職當學年度及次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之休假,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三、本案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基於法規適用從新從優之原則,倘該教師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生效(105年4月24日)後仍兼任該行政職務,則應依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依第8條第3項規定核給休假(如:教師於104年8月1日侍親留職停薪復職且兼行政職務至105年7月31日止,則其休假日數按104學年度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12/12核給),次學年度續兼者,依第8條第1項規定核給休假。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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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緊急、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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