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二、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 行政院衛生署函頒「食品良好規範」。 行政院衛生署函頒「食品良好規範」。 四、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法 。
貳、目的:提供本縣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師生營養均衡、衛生、安全、美味可口的午餐與點心,符合幼兒園幼生生理發展需求,進而建立良好飲食衛生習慣。
參、報考人員基本條件: 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項各款情事者。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者。 (四)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 二、 身體健康,無 A型肝炎、結核病 及傷寒等 法定傳染 疾病 者。 三、衛生習慣良好,處理食物事務能遵守衛生單位訂定公佈之餐飲衛生管理細則者。 四、 身心健康、操守良好,能刻苦耐勞且品行端正者。
肆、 報考人員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 國籍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10 年以 上;其他國家人民須有長期居留證 )。 二、 領有中 餐烹調 -葷丙級 或以上技術士 證照者。 三、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法 之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各校需求進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