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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瑞峰國小
發佈日期 2014-03-28 09:25  (最新更新時間 2014-03-28 09:25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299
訊息內容

主  旨:

訂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本市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
     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規定
     之公、私立類型幼兒園與其分班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班(以下
     簡稱公私立幼兒園)。
第 四 條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
         、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
         、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
         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
          )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
          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
          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公私立幼兒園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
     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
     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
     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招生相關資訊;
     幼兒園未設立資訊網站者,得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或教育
     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
     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
     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
     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
     例收取費用。
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
          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
          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
          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
          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
         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
         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
     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八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
     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
     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第 十 條  公私立幼兒園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
     服務起訖日及收退費基準,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第 十一 條  改制幼兒園前之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及其分班,得準用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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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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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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