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訂定「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本市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 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規定 之公、私立類型幼兒園與其分班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班(以下 簡稱公私立幼兒園)。第 四 條 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 、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 、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 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 )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規費 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 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公私立幼兒園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 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訂定次學年度之收費數 額,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 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於幼兒園資訊網站,並載明招生相關資訊; 幼兒園未設立資訊網站者,得登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或教育 部全國幼教資訊網。第 六 條 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以學期 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 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 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 例收取費用。第 七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公私立幼兒園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 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 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 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 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 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 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 公私立幼兒園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 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第 八 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 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 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第 九 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點心費 、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 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第 十 條 公私立幼兒園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 服務起訖日及收退費基準,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第 十一 條 改制幼兒園前之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及其分班,得準用本 辦法規定辦理。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