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協助持續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5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3016002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增進宣導成效,請以網站、跑馬燈、公布欄等方式,自103年5月12日起至12月31日止,宣導子女從姓及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規定,例示宣導參考文字為: (一)「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二)「年滿20歲成年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三)「性別平等,從母姓父姓一樣好」。 (四)「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 (五)「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六)「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得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