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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2017屏東縣藝文特色發展計畫—「恆春民謠兒童詩詞 」徵件實施辦法
發佈單位 教務處
發佈人 許鶴議
發佈日期 2017-09-01 14:16  (最新更新時間 2017-09-01 14:16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408
訊息內容

ㄧ、宗 旨:為促進恆春民謠發展教育及擴大本縣藝文特色恆春民謠向下紮根推展目的,舉辦『恆春民謠兒童詩詞』徵件,鼓勵、激發恆春詩詞創作的風氣與能力,提升新生代對民謠文化的興趣和參與。 
二、指導單位:屏東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文化處
四、參加對象:本縣國小(中、高年級)、國中學生。
五、參加辦法:
(一)、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06年9月20日(星期三)止。
(二)、收件方式:請填妥活動報名表及作品資料請於報名截止日前 (以郵戳為憑) 以學校為單位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2017-屏東縣藝文特色發展計畫-恆春民謠兒童詩詞徵選」(屏東市大連路69號)。
(三)、活動報名表請自行於文化處網站下載,或至文化處服務台索取。
(四)、洽詢電話及傳真號碼:TEL:08-7373334、FAX:08-7352274
(五)、入選公佈:評審後預定於10月20日公佈詩詞創作入選名單公告於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址為http://www.cultural.pthg.gov.tw/)
(以上時間若有異動,由本府文化處網站公告為主)
(六)、注意事項:
1.作品以描寫故鄉人、事、物、景、生活現況為題創作, 參加者得以不同作品重複參加(同題材不得重覆),依報名表格式填寫,每則字數以4葩『7字為1句,4句為1首(即1葩)』為限,稿件請以電腦打字或手寫(字跡需端正,如字體凌亂不易辨認則視同棄權)。
2.報名表可由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網站下載或至文化處服務台索取。
3.參加作品限未曾於任何媒體出版、發表或獲獎(包括校刊、報紙雜誌、書籍、多媒體等),且不得抄襲、改編或譯自外文,否則,除取消追回獎品獎狀外,並公佈其學校及作者姓名,參加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六、評 審:
(一)、評審委員: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二)、評分標準:主題關聯性40%、創意40%、詞藻20%。
(三)、主辦單位得依實際報名狀況調整評審期程及相關作業方式。
七、獎 勵:
(一)、入選作品:
國中組-優等1名、佳作3名、入選數名。 
國小高年級組-優等1-3名、佳作5名、入選數名。
國小中年級組-優等1-3名、佳作5名、入選數名。
入選作品視徵件作品水準及件數多寡酌予調整。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決定入選名額。
優等、佳作及入選作品學生每名頒發獎狀乙紙,如同一學生多項作品入選,僅獎勵一次,不重複核發。
(二)、指導老師獎勵方式說明: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獎懲原則規定辦理,(每件作品以1位指導教師為限,指導教師以原參加學校編制內人員指導該校學生為限;如有跨校指導者,檢附指導教師任教學校與受指導學生就讀學校同意函與報名表影本,俾憑辦理 )。
(三)、入選者頒發獎狀乙只,(本府如有擇期辦理頒獎典禮,鼓勵得獎者需出席參加頒獎典禮,會後由就讀學校統一派員領取)。
八、附   則:
(一)、凡報名徵件者,即視同授權承辦單位編輯、印製專輯發行、建立數位化檔案或對外發表、推廣公開展覽、上網登錄等。
(二),徵選作品一律不退件,原作者不得異議。徵選作品如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因素 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三)、報名一律採郵寄掛號。
(四)、本要點如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辦理及活動網站公佈為準。主辦單位保留變更或停止本活動之權利。
(五)、本計畫奉 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訊息狀態 校網
瀏覽權限  
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
地點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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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temp_img ※PIC1060829.doc (下載:167次 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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