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講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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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教師得否透過網路買賣物品
發佈單位 教導處
發佈人 呂玉萍
發佈日期 2013-02-01 12:15  (最新更新時間 2013-02-01 12:15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273
訊息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03323號函
辦理。
二、查教育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
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
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但投資為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
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
本總額百分之10者,不在此限。」。
三、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
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本
部前開87年6月7日函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教師應不
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
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
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
反教育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之規定。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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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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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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