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於111年4月1日至30日間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選擇領取紙本五倍券或等值有價證券,惟擇定領取等值有價證券者,應於111年5月31日以前至郵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