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以交路字第111500329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119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3月31日施行,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