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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修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
發佈單位 學務組
發佈人 學務組長
發佈日期 2022-08-07 14:00  (最新更新時間 2022-08-07 14:00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36
訊息內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業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以交路字第11150098065號、台內警字第111087238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8月1日施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


訊息狀態 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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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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