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西門國小 106學年度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於106年9月7日特推會修訂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組織:
本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小組」成員15人,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特教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資優班教師2人、級任教師、自然科教師、特教委員(該年級及高一年級)二人、家長會特教委員1人、資優班家長代表1人組成(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家長除外)。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則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輔導主任為執行秘書,特教組長為總幹事。
四、實施方式(詳附件一、附件三)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各項申請者第一學期9月21日前或第二學期於3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欲申請跳級至國中者須於五年級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二)申請地點:本校輔導室特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六、申請資格:
(一)初審標準:
已鑑定為資優生者(須符合101年9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73092C號令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五至二十條之規定),適用以下第1、4、5點;未經鑑定為資優生者,適用以下1~5點。
1.由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
2. CPM成績需達百分等級85以上。
3.個別智力測驗之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該生若有先前之個別智力測驗記錄達兩年以上,始得重測)。
4.社會適應狀況應與適齡兒童相當,由任課老師(含級任老師至少兩位)填具「適應 行為觀察記錄表」,藉以評估並提出證明。
5.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部分學科跳級之申請資格為前一學期或學年(含前一教育階段)該科(學習領域)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全部學科同時加速之申請資格為前一學期(或學年)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七;
全部學科跳級之申請資格為前一學期(或學年)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相關學科之平均成績達同年級全部學生前百分之三。
(二)複審標準:詳如附件一之評量標準。
七、程序:
(一)申請免修、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
1. 由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每年9月21日前或第二學期於3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2.本校評量小組於送件後即依據初審標準進行初審。
3.初審通過學生,須視其所申請類別之複審標準項目進行評量。
4.本校評量小組於評量結束後即進行複審 。
5.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校內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
與原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
6.申請免修、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本校於每年9月30日、3月15日前彙整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二)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
1. 由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每年9月21日前或第二學期於3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2.本校評量小組於送件後即依據初審標準進行初審。
3.初審通過學生,須視其所申請類別之複審標準項目進行評量。
4.本校評量小組於評量結束後即進行複審 。
5.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校內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
與原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
6.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本校於每年9月30日、3月15日前彙整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審議。
(三)申請全部學科跳級提早畢業者
1.由班級導師、任課老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每年9月21日前或第二學期
於3月1日前向學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欲申請跳級國中者須於五年級上學
期提出申請。
2.本校評量小組依據初審標準於十月或四月初審。
3.初審通過學生,須視其所申請類別之複審標準項目進行評量。
4.本校評量小組於十二月或六月進行複審 。
5.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校內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者,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
與原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輔導計畫」。
6.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本校於一月三十一日、七
月十五日前彙整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臺北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審議;另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為配合
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其送局申請期限為4月15日。
7.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三)評量小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能開會。審議內容根據初審、複審標準進行,經充分討論後,如有異議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做成決議。
(四) 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八、經費:
(一)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所需之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習輔導之經費由本校資源班經費支應或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九、本辦法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