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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育部函釋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請參閱。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2014-10-17  (最新更新時間 2014-10-17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46
訊息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於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期
   間,是否有權責審酌變更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7582號函辦理,並復
   貴局103年8月28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815124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不得拒絕:...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
   方申請為限...。」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
   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1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復查前開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
   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間應依受僱者
   實際需求而定,爰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訊息狀態 校網
瀏覽權限  
訊息對象 老師、家長、學生、緊急、其它
地點位置
連結網址
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temp_img ※教育部函.pdf (下載:91次 84.7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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