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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_img 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請參閱。
發佈單位 人事室
發佈人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2014-10-17  (最新更新時間 2014-10-17 )
類型 【一般】
點閱數 158
訊息內容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C號函
   辦理。
 二、為利執行旨揭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
   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
   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
   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合先敘明。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103年8月1日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
    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
    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二)103年8月1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
    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
    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
    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請各校提醒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
   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
   峰期,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
   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仍由原發證
   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
   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溫怡芳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
   02-7734-5865、7734-5831;電子郵件:
   yvonne926@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備註:申請表單已放置本校人事室>表單下載,請同仁自行下載使用。

訊息狀態 校網
瀏覽權限  
訊息對象 老師
地點位置
連結網址
附加檔案 檔案說明:
temp_img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docx (下載:118次 99.843KB)
temp_img ※教育部令.pdf (下載:86次 56.28KB)
temp_img ※府函.pdf (下載:91次 90.2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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