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 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C號函 辦理。 二、為利執行旨揭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 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 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 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合先敘明。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103年8月1日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 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 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二)103年8月1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 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 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 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請各校提醒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 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 峰期,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 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仍由原發證 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 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溫怡芳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 02-7734-5865、7734-5831;電子郵件: yvonne926@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備註:申請表單已放置本校人事室>表單下載,請同仁自行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