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校所詢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其前後服務年資如聘期中斷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一案,轉知教育部函釋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54843號函辦理;兼復 貴校103年12月 17日基七人字第1030004483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 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 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據 此,代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非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合先敘明。 三、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4月15日勞動3字第1000068758號書函略以:「…。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上開規定所稱『任職滿l年』之期間計 算,依本會99年8月5日勞動3字第0990131229號令,『以受僱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1 年計算。但受僱者適用各該法令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者,從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來 函所詢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否合併其曾於同一縣市或同一學校之服務年資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乙節,依前項規定,應視該代理教師之雇主為何者後,計算其受僱於該雇主是否繼續 工作滿1年而定。查公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依本會公告,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故來函所 述代理教師若非於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滿l年,則應視其適用法令之年資計算規定得否併計而 定。…。」 四、再查教育部100年5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00064059號函略以:「…。聘期3個月以上之 代理教師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乙節,因代理教師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校長係為學校之法定代理人,爰代理教師之雇主為其服務學校,且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尚無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爰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是否符 合性平法第16條第1項『任職滿1年』之規定,應視該代理教師是否於該校繼續工作滿1年 (亦即聘期之間不得中斷),又其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聘期屆滿日止。…」 五、綜上,本案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其前後服 務年資如聘期中斷,尚無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依上開函釋之規定 ,視該代理教師是否於該校繼續工作滿1年以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 |